關于開展“鹽城市示范監理項目”創建活動的通知
鹽建建筑[2013]25號
各縣(市、區)住建局、各監理企業:
根據省住建廳《江蘇省示范監理項目創建管理辦法》(蘇建建管[2012]634號)的有關精神及要求,為進一步提升我市建設工程監理工作質量和水平,經研究決定,在全市監理行業開展“鹽城市示范監理項目”創建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對象和申報條件
(一)市內、市外監理企業監理的項目在鹽城市行政區域內的,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開展“市示范監理項目”創建活動。
(二)監理企業申報“市示范監理項目”,必須是《江蘇省建設工程監理信息管理系統》錄入的工程監理項目,且符合規定要求。
(三)申報“市示范監理項目”的工程,必須是有一定影響的較大工程,且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無重大投訴。
(四)“市示范監理項目”創建活動實行監理企業自愿參加的原則。對于符合申報條件的監理項目,企業決定申報后,應在項目開工一個月內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申報數量和考核程序
(一)本市企業申報“市示范監理項目”的數量不超過本市企業總數的60﹪。非本市監理企業申報數量不占當地申報指標,但不超過本市企業申報數量的20﹪。
(二)擬申報的工程監理項目,由監理企業向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初審后,再向鹽城市城鄉建設局申報。創建“市示范監理項目”名單通過審核后,5日內在鹽城市城鄉建設局網站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三)在創建項目主體工程施工完成或工程竣工驗收前,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進行過程檢查和初步考核,并保留書面檢查考核記錄。通過初步考核的項目名單匯總后于每年的10月底前上報鹽城市城鄉建設局。
(四)市城鄉建設局根據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上報的項目名單,于每年11月份組織專家進行考核,并對考核結果進行復核、審定、公示和公布。
三、考核表彰和有關要求
(一)“市示范監理項目”的檢查考核按《江蘇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評價標準》的要求進行評價,綜合評價結果達到良好及以上的,方可上報鹽城市城鄉建設局考核。
(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市示范監理項目”創建活動實行全過程監督管理。
(三)“市示范監理項目”創建應在申報備案的同時,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懸掛“創建鹽城市示范監理項目工地”標牌,在施工現場辦公室張貼創建考核標準,接受社會監督。
(四)項目監理機構應依據考核標準對創建項目各階段的工作進行評價,監理企業必須對項目監理機構各個階段的工作質量進行考核并作出評價,保留書面的評價考核記錄。監理企業內部未組織考核的,取消其創建“市示范監理項目”資格。
(五)監理企業在申報“市示范監理項目”創建過程中,有隱瞞不報、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申報項目的考核資格。
(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考核小組,應當包括主管部門人員及監理行業專家,專家比例不少于小組人員總數的60﹪。
(七)對被評為“市示范監理項目”的監理機構同時授予“市優秀項目監理機構”,同時授予該項目的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市優秀總監理工程師”、一名專業監理工程師“市優秀監理工程師”稱號。
今后的“示范監理項目”創建活動,分省、市兩級同步開展,對省、市兩級申報條件均符合的項目,可同時參加省、市“示范監理項目”的聯創。通過省、市兩級“示范監理項目”的創建,切實提高我市建設工程監理水平,促進建設監理事業健康有序發展。
以上通知,希即貫徹執行。
附件:活動公示、考核申報表及推薦上報匯總名單
鹽城市城鄉建設局
2013年6月18日